99年5月12日產業創新條例公布施行,在產業園區設置方面,其重大的變革在於園區類型的轉變及設置程序的簡化。
產業創新條例所賦予設置的園區型態較為多元,已開放如文化創意、物流、電信、媒體等類型園區的設置,以加速多元產業的發展;至於園區申請設置的程序也大幅簡化,例如面積在30公頃以下的產業園區,已授權縣市政府自行審查及核定設置,將可大幅減少申請案件審查所需要的時間。
申程圖說明:
步驟一:會勘
申請人(檢具土地勘選資料)→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會勘並𢑥整相關單位意見)
步驟二:初審
申請人(依會勘意見修正並檢具相關書件﹣可行性規劃報告/都市計畫書圖、開發計畫書圖/環評書件)→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檢核書件是否齊備並會辦相關單位)
步驟三:審查
須否環評(非都市土地:10公頃以上)(都市土地:5公頃以上)
是→送至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否→都市土地:送至內政部(審查都計);非都市土地:送至臺南市政府都發局(審查開發計畫)
以後一併再送至「臺南市政府產業園區設置審議小組」(審議產業園區設置申請案)
步驟四:核定公告
提交給「臺南市政府」﹣核定設置、公告併報經濟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