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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態

請問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公司有幾種型態?各種型態的性質有何差異?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公司可分為:

一、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二、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如於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設立分公司,應於取得商業司認許後,另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再辦理營業登記;如有需要,並應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及進出口廠商登記。


三、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資料來源:投資台灣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