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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1. 產業支援系統完整:南科周遭區域整體產官學研支援體系完備,且台南市共有14所大專院校,人才資源豐沛,使本市座擁產業向上發展的支援能量。
    2. 產業聚落明顯:
      金屬製造業、機械工業、紡織業、汽車零組件業、食品製造業。
    3. 工業區用地完善(共開發71處工業區)。
    4. 與國際接軌:
      安平港自由貿易港區與自由經濟示範區具加工產業優勢,便捷聯外交通,提升國際物流機能、促進南部地區與中國大陸經濟交流,是核心產業的關鍵競爭力。
    5. 設立單一窗口解決投資障礙。
    6. 臺南經濟成長動能潛力十足,未來更將成為南部區域經濟成長的核心。竭誠歡迎到臺南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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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南地方型 SBIR
    2. 觀光工廠輔導計畫
    3. 臺南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專案貸款
    1. 免徵地價稅: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地價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
    2. 免徵房屋稅: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合法房屋,免徵房屋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房屋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減免房屋稅之房屋,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
    3. 免徵契稅: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後未供其直接使用者,應追繳原免徵之契稅。
      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因而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者,亦同。

    資料來源:臺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

    1.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申請-可依喜好填載1-5個中文公司名稱(經濟部依序審核,符合規定核准1個公司名稱為限)及擬經營之營業項目(可直接連結經濟部網站線上預查)。
    2.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所擬經營之營業項目如為許可業務(請連結至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檢索系統),需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籌設許可後方能進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3. 申請營業登記。
    4. 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視選擇之廠房地點(非製造加工業者免)。
    5. 出進口廠商登記-買賣業者適用(可直接連結國際貿易局網站線上申辦)。

    資料來源:投資台灣入口網

  • 所擬投資或經營之事業受限於「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1.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申請-可依喜好填載1-5個中文公司名稱(經濟部依序審核,符合規定核准1個公司名稱為限)及擬經營之營業項目(可直接連結經濟部網站線上預查)。
    2. 申請華僑(有關華僑身分證明文件需洽僑委會),外國人投資許可
      審理作業流程:
      ※非屬限制投資類,且投資金額未逾新台幣5億元者︰2至4日。
      ※非屬限制投資類,且投資金額未逾新台幣15億元者︰3至5日。
      ※屬限制投資類,或投資金額逾新台幣15億元,或併購案者︰10至20日。
      ※跨國併購案,或異常案件者:20至30日。
    3. 申請匯入投資額資金審定。
    4. 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所擬經營之營業項目如為許可業務(請連結至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檢索系統),需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籌設許可後方能進行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5. 申請營業登記。
    6. 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視選擇之廠房地點(非製造加工業者免)。
    7. 出進口廠商登記-買賣業者適用(可直接連結國際貿易局網站線上申辦)。

    資料來源:投資台灣入口網

  •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公司可分為:

    1. 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2. 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含工廠設立登記及進口廠商登記)。
    3. 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資料來源:投資台灣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