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徵地價稅: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地價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興建或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
- 免徵房屋稅: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合法房屋,免徵房屋稅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房屋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減免房屋稅之房屋,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營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
- 免徵契稅:
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之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免徵契稅。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後未供其直接使用者,應追繳原免徵之契稅。
民間機構經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因而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者,亦同。
資料來源:臺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