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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公司可分為:

  1. 子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再向所屬公司登記管轄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2. 分公司:
    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於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設立分公司時,應於經商業司認許後,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含工廠設立登記及進口廠商登記)。
  3. 辦事處: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資料來源:投資台灣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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